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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  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、王鼎衡等人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佰零參萬零壹佰零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零柒佰玖拾陸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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