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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 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 謝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、張群義等人間損害賠償 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元 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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