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
複代理人 謝維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和鑫汽車貨運有限公司、張群義等人間
損害賠償
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調解
聲請費新
臺幣貳仟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元
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