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 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 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 捌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