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  告 新藝家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 拾肆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貳佰 零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