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告 新藝家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文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
拾肆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貳佰
零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