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2號
原 告 黃漢東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
拆屋還地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
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
玖佰貳拾捌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