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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  告 佐藤繁樹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本件 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。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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