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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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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  告 謝民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強即永大車業行、永昌車業有限公司、弘傳 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肆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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