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
原 告 謝民堂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偉強即永大車業行、永昌車業有限公司、弘傳
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肆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