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2號
原 告 晶傑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佩芬
上列原告與
被告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
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
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
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
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