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4號
原 告 宜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,曾
聲請對
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玖仟陸佰
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
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