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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  告 生原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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