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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  告 彭毓嵐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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