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7號
原 告 玩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慧蓮
訴訟代理人 梁錦泉
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,曾
聲請對
被告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
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參佰
肆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
繕本逕送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宏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