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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  告 玩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蓮 訴訟代理人 梁錦泉 一、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,曾聲請被告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柒佰伍拾    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 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參佰     肆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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