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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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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  告 建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彬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曾聲請對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柒拾參萬陸仟陸佰     參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,扣  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     幣參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宏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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