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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光       蕭如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梅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核上訴人鼎毅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2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上訴人陳俊光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2,323,2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,100元,上訴人蕭如意 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,329,9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,100 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鼎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俊光、蕭如意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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