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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勇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 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3,30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,4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 年  6 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 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 年  6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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