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
原 告 怡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永錢
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
律師
被 告 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家保
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
彭首席律師
葉 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,在
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