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  告 SAHA PRACHINBURI FOODS INDUSTRY LTD. 法定代理人 Supak Hirunyanitiwatna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  告 格雷特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,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原告應具狀說明請求被告以 新台幣給付貨款之依據,並查明兩造之前交易,被告係以美金或 台幣給付貨款,並提出相關付款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