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
原 告 SAHA PRACHINBURI FOODS INDUSTRY LTD.
法定
代理人 Supak Hirunyanitiwatna
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
律師
被 告 格雷特能源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
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
,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原告應具狀說明請求被告以
新台幣給付貨款之依據,並查明
兩造之前交易,被告係以美金或
台幣給付貨款,並提出相關付款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亭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