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
原 告 新藝家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文宗
被 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百州
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
律師
何曜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退貨款及進貨獎勵金,故向本
院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
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○○
區○區街3 之1 號14樓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
可稽
,並
非本院轄區。
揆諸首揭條文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
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;再被告業具
狀提出本院無管轄權之
抗辯,而原告對被告聲請本件為移轉
管轄乙節亦表示無意見(見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9日
訊問筆
錄),是
參諸前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謝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