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  告 新藝家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被   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州 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律師       何曜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退貨款及進貨獎勵金,故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○○ 區○區街3 之1 號14樓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 ,並非本院轄區。揆諸首揭條文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;再被告業具 狀提出本院無管轄權之抗辯,而原告對被告聲請本件為移轉 管轄乙節亦表示無意見(見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9日訊問筆 錄),是參諸前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