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3號
原 告 夆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熙昀
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
律師
被 告 林瑞隆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協議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
起訴狀上被告林瑞隆之真正
住所或
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逾期
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
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
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瑞隆之真正住所
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,
於法不合,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琬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