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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協議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  告 夆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熙昀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  告 林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瑞隆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逾期 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瑞隆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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