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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協議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  告 夆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熙昀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  告 林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,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,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,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瑞隆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於106 年9 月27日函知原告 於3 日內補正,該等裁定及通知已分別於106 年9 月14日、 106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憑。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,其陳報之行動電話門號及車牌號碼經查詢後 ,申請人及車主俱非被告林瑞隆,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、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在卷足稽。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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