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號
原 告 四季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淑芳
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
律師
曾艦寬律師
上列
當事人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補正記載
起訴狀上
被告之姓
名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及坐落新竹市
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
暨同段194-207、494、517-519、1055
、106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
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
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,
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,
爰定
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