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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  告 豐禾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美 被   告 環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330元,應繳裁判費5,95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,45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。 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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