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更(一)字第3號
原 告 盛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莘宜
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
律師
複代理人 蔡慧琪
被 告 彩晶光電科技(昆山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
訴訟代理人 黃韻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
人夏汝文」之記載,應予更正刪除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 記 官 蔡美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