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更(一)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訴更(一)字第3號 原   告 盛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莘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 蔡慧琪 被   告 彩晶光電科技(昆山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訴訟代理人 黃韻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 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夏汝文」之記載,應予更正刪除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