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群威先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馨宜
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光正應用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惠君
被 告 王鼎衡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