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
原 告 陳源霖
被 告 宏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怡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
裁定已於106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憑,其訴
顯
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