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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  告 陳源霖 被   告 宏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怡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 裁定已於106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原告逾期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憑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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