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
被 告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偉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
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
國106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