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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  告 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6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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