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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  告 クリㄧン‧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田光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  告 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新佳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,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成立和解,願撤回全部起訴,自應 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