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
原 告 クリㄧン‧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
法定
代理人 竹田光男
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
律師
被 告 博
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
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
複代理人 陳新佳
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,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
定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成立和解,願撤回全部起訴,自應
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郭春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