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  告 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崧宏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  告 陳慶齡 被   告 鼎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珊 被   告 陳鴻輝 上三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 洪大明律師 人     江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