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
原 告 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崧宏
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
被 告 陳慶齡
被 告 鼎億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淑珊
被 告 陳鴻輝
上三被告共
同訴訟代理 洪大明律師
人 江慧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