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徐鈺樹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核該
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957,60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5,4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