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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  告 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代表人  汪麗艷       勝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代表人  黃金豹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被   告 徐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關於地號「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000-0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