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
原 告 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表人 汪麗艷
勝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表人 黃金豹
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
律師
被 告 徐鈺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關於地號「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000-0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 記 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