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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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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二十甲工商法仲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發 被上訴人被  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650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5,102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春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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