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柏眾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惠玲
代 理 人 詹貞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3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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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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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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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銳澤實業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5年11月5日│199,500元 │ST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周谷樺 │竹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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