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荃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佩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2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2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日
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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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6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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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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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模冠科技股份有│第一銀行東門分行│105年6月2日 │30,975元 │M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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