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永啟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宗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蔡美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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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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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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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欣正五金有限公│新竹市第一信用│105 年11月30│42,815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邱文森 │合作社東南分社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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