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蔡泳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琬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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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6 年度除字第205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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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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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100-ND-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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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100-ND-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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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100-NX-0000000-0 │ │1 │753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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