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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福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金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1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福達工程有限公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6年5月31日│200,001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竹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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