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福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金福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蔡美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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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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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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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福達工程有限公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6年5月31日│200,001元 │AE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竹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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