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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王理瑱 代 理 人 林春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屆滿(原應於106 年 11月12日屆滿,因該日為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月13日)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 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E-000004│ 1│1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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