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王理瑱
代 理 人 林春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
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13日屆滿(原應於106 年
11月12日屆滿,因該日為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月13日)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美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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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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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 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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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E-000004│ 1│1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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