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
聲 請 人 莊瑞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懿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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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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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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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-00000000-0 │ │1 │237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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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88NX-00000000-0 │ │1 │294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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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89NX-00000000-0 │ │1 │377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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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│90NX-00000000-0 │ │1 │272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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