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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竹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25日屆滿(原應於106 年 9 月24日屆滿,因該日為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9 月25日 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易新耐火築爐工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│106年4月30日│53,665元 │CC0000000 │ │ │ │程有限公司 │股份有限公司新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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