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竹代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仁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25日屆滿(原應於106 年
9 月24日屆滿,因該日為例假日,依法順延至同年9 月25日
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月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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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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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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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易新耐火築爐工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│106年4月30日│53,665元 │CC0000000 │ │
│ │程有限公司 │股份有限公司新竹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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