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1號
聲 請 人 佶昕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東興
代 理 人 周秀枝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25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普立捷工程股份│土地銀行新工分行│106 年8 月31│88,200 │EI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