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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冠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佑 訴訟代理人 黃月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6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展言企業有限公│新竹市第三信用│105年8月10日│88,200元 │ BC0000000│ │ │ │司李碧瑾 │合作社香山分社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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