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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盛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訴訟代理人 崔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3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兆銳塑膠股份有│台灣土地銀行新工│104年8月6日 │10,306元 │EI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黃奕湧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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