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
聲 請 人 東衛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志賢
訴訟代理人 賴淑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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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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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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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揚格食品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新豐│105年8月31日│94萬8,246元 │MD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黎重利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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