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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愛富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運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因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2 月1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5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泰沂科技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│105年4月10日│ 33,789元 │ H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宋慧玲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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