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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106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金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義 訴訟代理人 張炯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同鑫建築五金行│國泰世華銀行新竹│105年10月10 │38,4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-黃宗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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