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號
聲 請 人 金剛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勝義
訴訟代理人 張炯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
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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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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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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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同鑫建築五金行│國泰世華銀行新竹│105年10月10 │38,4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-黃宗 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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