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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力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金成 訴訟代理人 楊月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8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全彩藝工業股│土地銀行新工分行│105年4月6日 │113,308元 │EI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黃志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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