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號
聲 請 人 毛仲薇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
月7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佩玲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 號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萬全鋼圈有限公司│新竹市農會│民國 105年11│新臺幣58,071元│FA0000000 │ │
│ │葉清為 │ │月25日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