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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事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相 對 人 艾萊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F INTERNATIONAL CO.,        LTD. 兼法定代理 余昭慶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長江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公 司、法定代理人王永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長江國際專利商標 股份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林志雄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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