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2號
異 議 人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雄
相 對 人 艾萊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F INTERNATIONAL CO.,
LTD.
兼法定代理 余昭慶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
之裁定原本及
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長江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公
司、
法定代理人王永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長江國際專利商標
股份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林志雄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