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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驊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繼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智薰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 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641,2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575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琬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