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何松濂
人
債 務 人 徐明煥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零貳拾
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
聲請意旨如
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
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
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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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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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請 求 金 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年利率│ 違 約 金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│(民國年月日) │(%) │ 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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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,896,026元 │107.10.18 │ 3 │自民國(下同)107年1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月19日起至108年5月18日│
│ │ │ │ │止,
按年息0.3%,自108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
│ │ │ │ │,
按年息0.6%計算之違約│
│ │ │ │ │金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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