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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1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宏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松濂 人 債 務 人 徐明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零貳拾   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  另行聲請。 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  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龔紀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請 求 金  額 │利息起算日    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 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 │ │   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  │ 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,896,026元   │107.10.18     │ 3  │自民國(下同)107年11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月19日起至108年5月18日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止,年息0.3%,自108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,按年息0.6%計算之違約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金。     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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